山东鑫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原滨州市鑫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602民初2561号
原告: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原滨州市鑫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六路**丰泽御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83984577E。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一路**信用代码91371600554359218G。
原告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佳消防公司)与被告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藤苑大饭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事佳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藤苑大饭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事佳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防设施维保费用和维修更换费用共计225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一份,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另,原告在维保过程中,维修控制柜、更换卷帘门控制柜,且相关费用发票已给被告。现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依约付款。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青藤苑大饭店未作答辩。
万事佳消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变更登记材料,本院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滨州市鑫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青藤苑大饭店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由滨州市鑫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青藤苑大饭店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双方约定:维修保养期限自2017年12月15日零时起至2018年12月14日24时止;酬金为15000元整,总费用半年支付一次,本合同上半年履行完毕支付8000元消费卡,另外7000元(现金或汇款)待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支付。滨州市鑫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将维修保养合同履行完毕,但青藤苑大饭店没有依约支付酬金。
滨州市鑫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为青藤苑大饭店维修控制柜、更换卷帘门控制柜,金额7500元,滨州市鑫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青藤苑大饭店没有付款。
另查明,滨州市鑫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10日更名为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青藤苑大饭店拖欠万事佳消防公司维修保养费用22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青藤苑大饭店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维保费。万事佳消防公司要求青藤苑大饭店支付维保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青藤苑大饭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万事佳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维修保养费2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181.25元,由被告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周小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