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602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六路333号丰泽御景18号楼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8398457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一路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435921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60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2681.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24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5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多次查封,无实际价值,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0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