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鑫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5385号

原告: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滨州市鑫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83984577E。

法定代表人:王成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特别授权代理),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明超(特别授权代理),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14947K。

法定代表人:廖星晨,总经理。

原告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佳消防公司)与被告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弘建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和明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全额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1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8000元;二、本案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三、申请财产保全,且被告法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消防设施专包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因被告原因,原告资质未获得通过,被告无条件退还全部费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完成代理业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济南弘建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0日,万事佳消防公司与济南弘建公司签订《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由济南弘建公司为万事佳消防公司代理申报“消防设施工程专包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费用为280000元。合同约定第一次支付款项为合同金额的50%计14万元,于双方签署协议三日内支付;第二次支付款项为合同金额的30%计84000元,于建筑消防资质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后三日内支付;第三次支付款项为合同金额的20%计款56000元,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后三日内支付。在合同中,关于万事佳消防公司应提交的资料及济南弘建公司所代办的具体事项,均有约定,并附合同附件1: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材料清单及资质咨询代办申报报价书。同时,合同约定如因济南弘建公司原因,万事佳消防公司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终止申报,济南弘建公司无条件退回已收的万事佳消防公司所支付的费用,并承担合同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万事佳消防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向济南弘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分二次汇款,款项分别为8万元、6万元,合计14万元,并按照济南弘建公司的要求提供该公司的相关资料。济南弘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委托代理的相关事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形成本案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万事佳消防公司名称经工商登记予以变更,由原名称滨州市鑫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万事佳消防公司与济南弘建公司双方签订的申报代理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万事佳消防公司向济南弘建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济南弘建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完成申报代理业务,形成本案诉讼,应负全部责任。万事佳消防公司要求济南弘建公司偿还代理费14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14万元。

二、限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晓   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天女书记员韩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