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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久安应急产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2946号 原告:***,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久安应急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双月园路佳***小区沿街西一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久安应急产业有限公司修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