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2946号
原告:***,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久安应急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双月园路佳***小区沿街西一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久安应急产业有限公司修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