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靖江市三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8215号
原告:靖江市三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长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0101065L。
法定代表人:朱正平。
被告: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老虎坑环境园渗沥液处理站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72923Q。
法定代表人:徐文军。
原告靖江市三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三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尚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磊磊(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