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9762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飞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长江日报路93号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飞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