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10254号
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涵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