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5317号
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宋占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萌,天津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思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