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卓越盛世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2710号
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5层A座507。
法定代表人:宋占超。
被告:北京卓越盛世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育川。
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卓越盛世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