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8民初1720号
原告***。
被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花冠大街**金车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