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8民初1720号 原告***。 被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花冠大街**金车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