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德阳标准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03执8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阳标准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德阳标准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德阳标准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德阳标准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晖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