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2005)汇民二(商)初字第9号 | ||
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沔青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浦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六灶镇六灶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2月5日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已交纳);财产保全费687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 | ||
审判员 | 张晖 | |
书记员 | 张毅 | |
二OO五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