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256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潇潇(原告之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保信安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郑常庄村254号。
法定代表人:白海斌。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保信安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信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潇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雪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信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通传票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0)京0106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不追加原告为(2019)京0106执4736号案的被执行人,确认原告对(2018)京0106民初24257号民事判决书保信公司向***履行的义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与保信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保信公司向***支付合同款与利息。***系保信公司股东,***要求追加***为(2019)京0106执4736号案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认定***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在抽逃出资2 488 156元为限对保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作出(2020)京0106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然而,原告***并没有抽逃出资,其出资是因保信公司经营活动转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情形,法院亦不能在执行阶段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另外,执行法院在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上违法。***提交的追加申请书中明确将保信公司列位被执行人、原告***列为被追加人,也就是有三方参加庭审活动,但在开庭时,原告***向法庭询问是否向保信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以及签收的情况时,法庭回复保信公司没有签收,原告当时就以一方当事人未送达到位,应采用公告形式通知保信公司参与庭审活动提出异议,并明确表示本次庭审因一方未送达就开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但原告的合理要求遭到执行法院承办人员的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特依法起诉。
***辩称:原告抽逃出资300万元的事实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原告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所诉的事实依据不符合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维持(2020)京0106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保信公司未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向本院提交了生效判决、生效裁定、《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等证据材料,***提交了生效判决。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与保信公司曾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起诉至我院,我院作出(2018)京0106民初2425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保信公司向***返还9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0 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返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后***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通过法院统查系统、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保信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根据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作出(2019)京0106执47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以***存在抽逃出资为由向我院申请追加***为(2018)京0106民初2425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2020年10月,我院作出(2020)京0106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截至2020年10月19日,***已在另案(2016)京0106执3812号祈传景与保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实际缴纳了执行款511 844元,故在扣减已缴纳执行款后,裁定:一、追加***为(2019)京0106执4736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应于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以其剩余抽逃出资2 488 156元为限,在(2018)京0106民初24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保信公司应向***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服上述裁定,向我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案外人祈传景曾因与保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我院,我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018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保信公司给付祈传景货款并支付利息。祈传景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我院作出(2018)京0106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查明:保信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经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其中***出资增加300万元,共出资490万元。2008年6月19日,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保信公司实收资本500万元。现保信公司股东为白海斌、***、关贵喜,认缴出资分别为200万元、490万元及10万元。2008年6月19日,***向保信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卢沟桥支行开设的注册入资专户中汇入300万元。2008年6月26日,保信公司以注册成功划入基本存款账户为由,将3 000 420.1万元的出资金额划入保信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花乡支行开设的账户中。同日,保信公司以转账为由,分三笔,每笔100万元转入案外人李强在北京农商银行太居寺支行糖人街分理处开设的账户中。该裁定认定:***作为保信公司股东之一,将300万元增资款项转入保信公司账户并验资,但在验资完成并转入保信公司的基本账户后,该出资款项又立即转出到李强的账户中,***应对此款项的转出用途及合法理由承担承担举证责任,现***未能就该300万元增资款项的转出用途和理由加以举证说明,据此本院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行为。裁定:一、追加***为(2016)京0106执3812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应于裁定生效之后十日内,以其抽逃出资三百万元为限,在本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18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保信公司应向祈传景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定作出后,***未于法定期间内起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自此案执行中,***交纳了511 844元。
诉讼期间,***另主张本院于2021年2月作出(2020)京0106民初180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保信公司给付韩金星劳务费2 504 846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300万元已无资金可执行。经查,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不服(2020)京0106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主要争议为***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本院认定如下:其一,已经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另行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所提交证据仅为《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二者均仅能证明***履行了出资事实,但均不能证明其未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亦没有针对其未抽逃出资一事提供相反证据以推翻在先生效裁判。其二,从认定***出资的过程事实来看,***作为保信公司具有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其出资在6月26日进入保信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后,在同日即分三笔以转账为由转账至他人账户,***对此应承担款项的转出用途的举证责任,以排除抽逃出资的嫌疑,现***未能就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根据生效判决已认定***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其应就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对保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上,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已部分缴纳了执行款511 844元,(2020)京0106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在扣减前款后,以其剩余抽逃出资2 488 156元为限向保信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其以实际履行债务,经查,其所主张的(2020)京0106民初1809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不能认定***已承担了补充赔偿的责任。综上,对***请求不追加为被执行人、确认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保信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文军丽
人 民 陪 审 员 崔雪松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秋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庄永生
书 记 员 杨彤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