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三研究所

山西发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三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4243号******
原告山西发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太原市发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百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三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
原告山西发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三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发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发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发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6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赵龙******
人民陪审员符惠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