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三研究所

平遥县义佳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三研究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987号
原告:平遥县义佳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春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三研究所,住所地太原市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所法务,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遥县义佳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三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平遥县义佳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遥县义佳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平遥县义佳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