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创佳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创佳和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21784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创佳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41号A座33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石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创佳和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