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创佳和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翼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创佳和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9215号
 
原告北京中创佳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召辉。
委托代理人杨琪。
委托代理人史玉凤。
被告西安翼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梦。
原告北京中创佳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翼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2019年8月14日,其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关于乐山市妇幼保健院新院一二期医院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项目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相关软件的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仅向其支付过50万元,至今仍欠109.68万元拖延支付。故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09.6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484万元;3、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499000元;4、判令与被告中止履行合同;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存在“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说明,其主张的服务费涉及到技术及软件开发问题。原告诉请的服务费用,需依据涉案合同项下的软件开发工作成果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第119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本院并无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创佳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5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爱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雅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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