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红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一水间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80号
原告上海红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飞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蓉。
被告上海一水间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俊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正勇,上海许正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水间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红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蒋梦娴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