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保51号
申请人: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王洪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王洪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王洪军银行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内不得支付。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梅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