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聊城粤华物业温馨家园项目部、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3民初1522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温馨家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粤华物业温馨家园项目部,住所地:茌平县温馨家园。 负责人:***职务:主任。 被告: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中心街东方商务中心19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聊城粤华物业温馨家园项目部、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