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聊城粤华物业温馨家园项目部、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3民初1522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温馨家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粤华物业温馨家园项目部,住所地:茌平县。
负责人:**职务:主任。
被告: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聊城粤华物业温馨家园项目部、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高加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