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孝感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1民初1784号
原告: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7392781XW。
法定代表人:柯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平,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孝感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杨岭镇伍份村龙池山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9DKC559。
法定代表人:赵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朱琦,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鑫润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渔牧村文史馆旁侨亚国际广场/栋单元25层(6)号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9HQB06Q。
法定代表人:赵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侨亚博大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梁湖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8543189XG。
法定代表人:陈祖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朱琦、武汉鑫润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侨亚博大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毅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雨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