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7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樊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鄂州市旭光大道2号。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樊口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1)鄂0704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提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确定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鄂07执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开
审判员 琚道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