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3516号
原告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简称易威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双方采购合同中约定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购合同中易威斯系买方,原告系卖方),现易威斯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7月2日与合肥联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期自2016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10日止,该合同约定易威斯租用该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另查明,合肥联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高新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可知本案受诉法院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本院将该案移送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将移送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 静
书记员 孙小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