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4311号
原告:湖南玥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回龙铺镇金玉村棤树组(金玉工业集中区金玉大道B3栋4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翡翠路B区393号。
法定代表人:曹雯钧。
原告湖南玥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罗 鹏
人民陪审员 刘新年
人民陪审员 宋政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