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博安贸易有限公司

***、郑州奥斯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奥斯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勤工路8号2号楼1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2494819T。
法定代表人:符俊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东2单元22层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724472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博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4号楼11层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339565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郑州奥斯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安强科贸有限公司、郑州博安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7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74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