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圣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民辖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圣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绪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上诉人淄博圣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圣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有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登记地均为淄博高新区,合同履行地为济宁市,原审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67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淄博圣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利于2012年8月7日签订《淄矿集团许厂煤矿水源热泵太阳能综合利用工程分包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书上载明工程地点为济宁许厂煤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676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许平
审判员丁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