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晟安电梯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金丝鸟服装店与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岩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民初3007号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丝鸟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中兴北路*号新发现国际广场*幢地下*层AB1034。
经营者:赖晓虹,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雁,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城中兴路1号爱琴海购物广场B栋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7358936U。
法定代表人:马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谋诚、林圆圆,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环西路20号德兴裕锦园40号地下车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1676393M。
法定代表人:马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谋诚、林圆圆,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晟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曹溪中路218号(美月山庄)1幢5层513、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70328677。
法定代表人:温福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胜、罗福平,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福建省龙海市号。
被告:曾福春,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室。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丝鸟服装店与被告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岩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市晟安电梯有限公司、***、曾福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丝鸟服装店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新罗区金丝鸟服装店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新罗区金丝鸟服装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龙岩市新罗区金丝鸟服装店负担。
审判长 陈  定  华
审判员 章    莹
审判员 林  三  凤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林宇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