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3民初14956号
原告吉海东,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蓝山县大桥乡小目口村5组,身份证号码:432927197712064313。
委托代理人:彭仰权,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欣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山庄3栋2单元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35187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吉海东诉被告深圳市欣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海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海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勤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