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欣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3民初14956号
原告吉海东
委托代理人:彭仰权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欣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35187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吉海东诉被告深圳市欣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海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海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