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7民初27321号
原告:哈尔滨松江电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区巨宝二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祖东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华,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宝核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253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贵阳。
原告哈尔滨松江电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宝核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松江电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首宝核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松江电炉厂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首宝核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松江电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首宝核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哈尔滨松江电炉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英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车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