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6382号
原告: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朝桂北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行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峰,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民,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湘体爱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凉塘路社区绿岭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亚球。
原告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体爱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及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清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黄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