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湖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26财保83号
申请人:金湖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邹正广。
委托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1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宝应县。
申请人金湖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金湖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湖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