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573号
申请人:安徽上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汇豪天下2号楼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2BU11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万锦国际10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91880357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上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6755.7元的财产;
二、*****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51806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2650元,由申请人安徽上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