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恒鑫(北京)建筑有限公司

***与兴华恒鑫(北京)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7937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 被告:兴华恒鑫(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兴华恒鑫(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经本院调解,被告兴华恒鑫(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华恒鑫(北京)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