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81民初11558号之二
原告:永城市万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与铁北路交叉口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0RUF09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45HA21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永城市万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永城市万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万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万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河南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已减半),保全费400元,由原告永城市万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