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4民初36号
原告:山东亚泰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国际广告材料市场E2区1-4号(临西十一路与大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7286240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博山区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县前街42号。
原告山东亚泰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博山区广播电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山东亚泰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亚泰视讯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亚泰视讯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00元,减半收取计955.00元,由原告山东亚泰视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