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辖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彤晖,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亚泰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与大山路交汇国际广告材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王彤晖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亚泰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7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彤晖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应适用买卖合同关系的处理原则,一审法院以给付货币以及接收货币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有哪种形式的货币交易,以及接收地是否是在一审法院所在地,仅以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就断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以不存在的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实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明确的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山东亚泰讯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临沂市兰山区,有其营业执照信息予以证实,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临沂市兰山区。综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宗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