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7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3民初3277号
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项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7元,减半收取计2874元,由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