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图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海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29830号
原告深圳市方图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壆岗岗厦路5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9745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草苏后坑村五十三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W238K7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方图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海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方图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深圳市方图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