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映世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漾泱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映世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13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漾泱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10-11层。
法定代表人:糜秋灵,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映世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C区133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漾泱展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映世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6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漾泱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漾泱展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漾泱展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计907.50元,由上诉人上海漾泱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