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辖终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漾泱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10-11层。
法定代表人:糜秋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映世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C区133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6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