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民终66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生永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同海,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诉人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以其已与上诉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