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济宁市启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启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城后村永安巷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生永成,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上诉人济宁市启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10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宁市启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告依约为被告建设日光温室大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788000元及违约金。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书》中约定,发生争议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乙方即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