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11335号
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白沙河办事处张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93784265D。
法定代表人:生永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东张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811MF02971602。
法定代表人:张传亮。
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费人民币25699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原告为被告在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室××座,原告如约履行,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安装费256996元,望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为被告建造四个温室大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诉争大棚在济宁市任城区,根据专属管辖优于一般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5155元,退还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文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肖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