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10576号
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张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93784265D。
法定代表人:生永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小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