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192号
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白沙河办事处张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93784265D。
法定代表人:生永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洋,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垦利区利泉经济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与利河路交叉以西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521MA3NEFD97M。
法定代表人:郑介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兰英,男,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岭,山东千之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永诺公司)与被告垦利区利泉经济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垦利区利泉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永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薛洋,被告垦利区利泉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永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装费3436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2155.35元、律师费8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安装蔬菜棚2栋、葡萄棚1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安装,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安装费,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安装费34369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垦利区利泉合作社辩称,被告系因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而拒绝支付尾款,本案的实际违约方为原告而非被告,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1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书》,4月3日,被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17万元。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工期为1个月,但直至4月20日,原告才准备好建造大棚必要的材料,并要求被告再支付17万元后再安排发货,被告基于信任向原告付款。2021年5月5日,原告仅搭建完成钢架的主体结构,大棚膜及配套设施尚未安装,此时,工期已超过合同约定一月完工的期限,原告已实际违约,但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第三笔款项,否则将停止施工,被告无奈只得又向原告付款4万元。直至六月上旬原告才将大棚膜、保温棉被等安装完成,但三座大棚在运行过程中均存在诸多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此后,原告一直回避其安装大棚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被告每与其沟通,其均以被告已验收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尾款。实际上,直至2021年7月7日,原告才向被告手写书面验收单要求被告进行验收,但因大棚无法正常使用被告拒绝验收,原告却擅自撤离维修调试人员,导致被告不得不另行委托他人对大棚进行全面维修,现该验收单尚在被告处留存。反观被告的履约情况,涉案合同总金额为41万余元,被告在原告未完工的情况下,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期向原告支付了38万元,足见被告履约的积极性。剩余未支付款项不足合同总金额的十分之一,若大棚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根本不可能扣留合同尾款。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隐瞒了案件的主要事实,被告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实际上系因为原告安装的大棚无法正常使用,且拒绝进行维修,被告不得已才停止支付尾款,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青岛永诺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
一、《加工承揽合同书》原件,证明事项: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2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安装一栋蔬菜棚,两栋葡萄棚,原告依约完成建设安装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至今欠原告人民币34369元。
证据二、委托代理协议、银行入账回单、律师费发票原件,共同证明事项:原告因被告违约而起诉被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被告垦利区利泉合作社对原告青岛永诺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合同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项下(3)明确约定工程完工后,由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甲方进行验收;乙方权利义务项下(1)条约定,乙方负责钢架的制造与安装,并确保钢架平整坚固,工期为一个月如期完成;第(3)条明确约定乙方应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应提供质量保证的检验和试验程序说明和质量保证措施给甲方。原告作为合同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存在逾期完工的违约行为,也未提供质量保证,原告的违约行为是被告不向其支付剩余款项的原因,根据民法典781条规定,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从付款回单看,原告向代理律师所支付款项为5月18日,该证据存在后补的情形,我方合理怀疑双方交易的真实性,即便该证据为真实,根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系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故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垦利区利泉合作社围绕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一、加工承揽合同书原件一份、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个人活期存款支取凭证原件三张、原告手写验收单原件一份。证明目的:1.垦利区利泉经济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利泉合作社)与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诺公司)于2021年4月1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永诺公司为利泉合作社安装蔬菜棚一栋、葡萄棚两栋;2.合同签订后,利泉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介民按照永诺公司的要求,分别于2021年4月3日、4月20日、5月5日通过其个人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向永诺公司指定的相明丽账户支付大棚建设款共计38万元,从付款时间来看,能够证明被告一直本着诚信原则按时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在原告正常履约的情况下,被告不可能不支付尾款;3.合同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项下第(3)条明确约定,工程完工后,由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甲方进行验收;乙方权利义务项下第(1)项约定:乙方负责钢架的制作与安装,并确保钢架平整坚固,工期为1个月如期完成;第(3)款明确约定:乙方应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应提供质量保证的检验和试验程序说明书和质量保证措施给甲方;4.原告永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生永成曾于2021年7月7日向被告提出验收申请,被告因大棚存在诸多质量问题而拒绝在验收单上签字,三座大棚并未实际验收。同时,该验收申请提出时间为2021年7月7日,原告已严重违反“工期为1个月如期完成”的合同约定,原告存在违约行为。
二、短信截图打印件一张、通话录音(通话录音存储于第三组证据的光盘内)及录音笔录一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垦利区垦利街道德顺门窗经营部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垦利区垦利街道德顺门窗经营部出具的《维修证明》原件一份、收据原件四份、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一张。证明目的:1.因原告安装的大棚存在严重的运行故障,被告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生永成沟通,但原告拒绝进行维修;甚至被告明确表示其只要派人来检查一下,若不存在问题,尾款分文不欠,原告仍不配合维修调试;2.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委托垦利区垦利街道德顺门窗经营部对大棚进行维修,共产生维修费17100元。
三、光盘一张(内含照片31张、视频3份、通话录音1份、微信聊天记录录屏视频一份)。证明目的:1.微信聊天记录录屏视频能够证明,2021年6月15日,原告所建造的大棚刚完工便存在严重的漏雨问题,且放风口关闭链条断裂,大棚上方放风口无法关闭,导致棚内大量进水,因大棚为密闭环境,出现漏雨情况,极易导致棚内作物绝产,被告多次通过微信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生永成沟通,原告一直拖延维修时间,却要求被告付款;2.“蔬菜棚”文件夹内图片及视频能够证明,原告安装的该座大棚存在棉被装反、棉被腐烂、大棚透风(无法达到高温棚效果)及卷帘机跑偏且无法自动卷放等问题;3.“水果棚1”文件夹内照片及视频能够证明,原告安装该大棚时出现大棚膜破损情况,原告不予维修,反而用透明胶带粘贴应付了事;同时,该座大棚也因卷帘机跑偏及地面放风口设计问题,导致地面放风口处管线严重阻碍棉被卷放,根本无法自动收卷;4.“水果棚2”文件夹内照片及视频能够证明,该座大棚存在严重的跑偏问题,原告维修时仅是简单的将跑偏突出部分的棉被裁剪掉,且未将裁剪口缝合,棉被内絮至今裸露在外;5.“质量问题”文件夹内照片,能够反映出原告所建大棚存在的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大棚上方存在漏风问题(无法实现高温大棚的控温效果)、卷帘机多次断裂、多处严重变形、卷帘机脱落等问题;6.本组证据能够综合证明,原告所安装大棚存在质量问题,且一直怠于履行维修质保义务,存在违约情况,被告也系因为原告违约在先而暂停支付剩余合同款的。
四、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出具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被告向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的付款凭证一份。证明目的: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律师费8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五、申请证人杨某出庭作证,证人杨某证实,其多次给被告维修大棚。
原告青岛永诺公司对被告垦利区利泉合作社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存款支取凭证原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从支取凭证可以看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尾款。对证据一的验收单真实性庭后落实。对证据二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短信截图打印件一张先不质证,被告没有提交原始载体。对证据二后面维修照片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无法确定大棚出现问题是原告造成的。对证据三的照片无法确认与原告所建大棚有关联,只认可通话录音与聊天记录,证实双方确实有过沟通。被告所述的质量问题是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之后出现的问题,且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否与原告有关,无法确定,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尾款。对证据四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五,涉案工程的三个大棚均是在交付使用之后被告找到的证人进行的维修,且维修的原因是否与原告有关,应另案处理。
被告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大棚出现的质量问题大多是核心部件,大棚故障率极高。
通过对证据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21年4月1日(原告书写时间、被告书写时间2021年4月2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安装蔬菜棚1栋、葡萄棚2栋;工程总造价414369.00元;甲方先付给乙方工程的总造价的40%即17万元作为本次货款订金,乙方开始备料制作,全部钢架材料发货至甲方工地,再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40%即17万元整,刚架安装完毕,再付总造价的10%,即4万元整,剩余款项工程施工完毕全部付清,此报价不含运费,运费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甲方应尽快支付款项及逾期利息,同时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复印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因甲方逾期付款导致的工程延期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工程完工后,由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此工程,不得拖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工期为一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承揽的工程,2021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70000元、4月20日付款170000元,5月5日付款40000元,共计付款380000元,尚欠34369元未支付。2021年7月7日组织验收,被告在验收单上未签字,原告法定代表人生永成在验收单上签字。2022年1月5日原告诉来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前,被告向本院提交反诉状,以大棚存在质量问题,请求原告支付大棚维修费、对大棚进行维修、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书》系原、被告在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焦点是:一、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尾款34369元;二、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承担诉讼费。对于第一个焦点,本案中,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414369.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380000元,尚欠原告尾款34369元,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书》明确约定:“剩余款工程施工完毕全部付清”,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被告应依约履行,因此,在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依据该约定,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第二个焦点,案涉工程完工后,原告认为被告违约,逾期支付工程款;被告认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违约。双方各执一词。本院对此认为,被告提出案涉大棚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且也找人进行了维修,现在还有诸多问题,在没有经过质量鉴定的前提下,究竟原告违约还是被告违约,在本案中无法确认,且被告提出的系工程质量质量纠纷,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均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对于第三个焦点,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书》约定“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复印费等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该约定,应由败诉方负担。本案中,因本院不合并审理,无法确定过错方、违约方,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垦利区利泉经济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安装费343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0元,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39元,被告垦利区利泉经济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社负担851元。被告垦利区利泉经济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社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5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线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雍延明
审判员 卢爱林
审判员 徐俊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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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杜佳佳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附法院账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李园支行
账号: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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