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中裕建设有限公司

平顶山中裕建设有限公司、宝丰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民初178号
申请人:平顶山中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城关镇南大街东侧******(宝丰宾馆家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4A2UU48。
法定代表人:孙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阳,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丰县林业局,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人民路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楚亚辉,局长。
第三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81号,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雅宝东方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平顶山中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公司)与被申请人宝丰县林业局及第三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裕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宝丰县林业局欠付的“宝丰县平郏线、平石线、G207、汝瓷大道生态廊道工程三标段”项目剩余未支付工程款67418287.59元进行诉讼保全,予以冻结,禁止向第三人建设公司支付。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编号:AZHZZ01Z0119Q001868B),为中裕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限额为67418287.59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裕公司申请对宝丰县林业局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宝丰县林业局欠付的“宝丰县平郏线、平石线、G207、汝瓷大道生态廊道工程三标段”项目剩余未支付工程款67418287.59元予以冻结,禁止向第三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于帆
书记员尚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