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2421号之二
原告兴化市思新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281684107609B,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海南镇刘泽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顾亦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照,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中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4A2UU48,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城关镇南大街东侧******(宝丰宾馆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孙进。
本院受理原告兴化市思新花卉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平顶山中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原、被告签订的《苗木购销合同》第六条对争议管辖作出了明确约定即“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的甲方即被告平顶山中裕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所在地为河南省宝丰县城关镇南大街东侧9幢2单元302号,故本案依据约定管辖应当移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被告于2017年8月20日、9月20日签订的两份《苗木购销合同》中均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两份合同中的甲方均为购货方即本案被告,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宝丰县东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管辖协议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协议管辖优先,本案,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宝丰县东侧******案应由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平顶山中裕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人民陪审员 严正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