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698号
原告:山东安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梧台路10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邦克资源再利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徐旺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安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邦克资源再利用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安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1元,诉讼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山东安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